010-63855800

因北京小客车指标引发的盗窃案

【案情经过】

胡某将其名下一京牌小客车指标转让给刘某,刘某又将该指标出租给王某,王某遂将自己的汽车挂在该指标名下并支付了租金。租赁期限内胡某欲将指标收回,王某表示拒绝,胡某便自行将汽车拖走并过户到某汽车公司名下。王某随之报警,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。

 

【案件评析】

郭律师指出,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胡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当事人已将车辆拖走并过户至外地某公司名下,郭律师表示,“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价款、该价款是否符合市场价格、当事人是否有告知行为以及车辆是否完成过户备案登记等问题,亟待办案机关查清,对认定本案具有重要意义。”郭律师充分结合实务经验,提出一系列关键性问题。

此外,郭律师与同行成员从行政法角度对案件进一步进行分析。《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〉实施细则(2020年修订)》中明确,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,有买卖、变相买卖、出租或者承租、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,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;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,指标作废。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行为人提出的指标申请。以任何形式买卖、出租承租、出借借用小客车指标的行为均涉嫌违规,故,本案当事人很可能面临小客车指标作废的处罚结果。